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双培计划”北京市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高校学生访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高〔2015〕9号)和《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工作细则(试行)》(2015-2016学年校政字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培计划”项目是指北京市市属高校在招生过程中或从在校本科生中遴选优秀学生,到在京中央高校学习的访学项目。
第三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拨付给中国人民大学“双培计划”项目的财政拨款,拨款标准为生均10万元/年。
第四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以推动“双培计划”项目建设,促进本科教学改革为目标。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由北京市按照“双培计划”项目学生人数和补贴标准下拨至学校。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报市教委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经“双培计划”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批。(“双培计划”领导小组构成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工作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项使用”。财务处按照学校批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除学校统筹管理的资金外,将其余资金划拨到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相关单位按照经费用途合理使用。
第九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执行单位应由专人管理经费,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做好预、决算工作,并向“双培计划”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向北京市汇报“双培计划”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情况纳入执行单位内部审计范围,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教师课酬、教学改革、实习实践、学生管理、学生奖励、后勤保障及其他学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双培计划”教学方案实施计划和管理实际,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 学费:按照批准的学费标准,在“双培计划”学生入校学习后,由教务处提出申请,财务处自北京市拨款中划转确认;
(二) 住宿费:按照“双培计划”学生实际住宿地点,根据批准的住宿费标准,由后勤集团提出申请,财务处自北京市拨款中划转确认;
(三) 公共运行经费:除住宿以外学校其他公共设施运行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四) 学校统筹教学经费:包括参加我校国际小学期的学费和报名费以及学校层面实施的教学管理、运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活动等,由教务处统筹使用。
(五) 教学单位经费:包括项目所在学院的教学经费和主要公共课程教学经费。项目所在学院的教学经费由学院统筹用于教师酬金、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院开展的课外学习实践;主要公共课程教学经费是指承担“双培计划”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数学、外语、计算机等全校公共课的教学经费,按实际教学任务以生学分1000元标准由学生所在学院向承担课程学院核拨经费,主要用于相关课程的课堂教学和教学辅导的教师酬金、相关课程改革和课程建设。
(六) 学生管理费:指学生处负责管理和实施的学生管理相关费用,由学生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班主任和辅导员津贴、学校层面的奖助学金、学校层面组织的学生活动等费用;
(七) 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包括教务处组织实施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本科生科研基金的经费和校团委开展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经费,分别由教务处和校团委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根据其使用范围主要由承办学院、公共课开课学院、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和后勤集团等单位分配使用,具体分配比例和额度按如下方案执行:
“双培计划”项目经费分配方案
项目 |
序号 |
项目子项 |
金额(元) |
使用单位 |
学 费 |
1 |
学费 |
5000 |
学校 |
住宿费 |
2 |
住宿费 |
1200 |
宿费按实际金额划转,差额部分转入学校公共运行经费 |
公共运行经费 |
3 |
公共运行经费 |
10000 |
学校 |
学校统筹教学经费 |
4 |
学校统筹教学经费 (含国际小学期费用) |
26000 |
教务处 |
教学单位经费 |
5 |
学院培养经费 |
50000 |
承办学院及承担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的相关学院 |
学生管理费 |
6 |
学生管理费 |
1800 |
学生处 |
实践教学专项经费 |
7 |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及科研经费 |
5000 |
教务处 |
8 |
团委学生实习实践经费 |
1000 |
团委 |
|
合 计 |
|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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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