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 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 工作细则(试行)
2018-03-22

2015-2016学年校政字7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15〕1号)及《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京教高〔2015〕6号)的要求,为做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实施工作,推进中国人民大学与对口市属高校交流合作和优质资源共享,培养首都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急需的高水平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对“双培计划”交流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读期间相关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事项作出约定,其在学籍所在高校期间的培养管理事项不在本细则约定范围之内。


第二章  培养模式与培养方案


第三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的统一工作安排,中国人民大学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双培计划”交流学生,具体专业及接收人数由北京市教委、中国人民大学及相关市属高校在充分考虑学科设置、校园承载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于学生入学前不少于6个月协商确定。原则上采用“3+1”培养模式,即前3学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第4年在学生学籍所在市属高校学习。

第四条 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双培计划”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双方高校对口学院共同组建“双培计划”虚拟教研室,由双方专业负责人、教师及相关企业导师组成,负责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具体内容的确定及实施工作。方案中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安排应充分体现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于该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特色和要求,确保学生在合作高校之间各培养环节的有效衔接。方案制定工作于每年6月份以前完成。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负责交流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期间临时学籍管理工作,中国人民大学相关学院负责本学院交流学生临时学籍管理和学籍变动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交流学生所在市属高校于每年8月15日前将当年交流学生的录取数据提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用以办理临时学籍、制作学生名册及交流学生临时学生证等。

第七条 交流学生应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新生报到时间持学籍所在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等到中国人民大学指定地点报到,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初,交流学生应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相关规定按时注册。交流学生超过两周未报到或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退出“双培计划”,后续事宜由其所在市属高校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交流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市属高校同意,报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市属高校同意,报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康复的,同时应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中国人民大学校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入学资格的交流学生原则上按原培养方案随相应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相应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收“双培计划”学生,则返回其所在市属高校学习,相应课程认定及学籍管理事宜按所在市属高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交流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共建学校协商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是否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依照学生所在市属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交流学生,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交流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因身体原因休学应附有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市属高校及所在中国人民大学学院审查同意,报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向学生所在市属高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填写《交流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所在市属高校、中国人民大学所在交流学院审查同意后,持复学申请材料到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休学的学生同时应持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交流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经双方高校协商,可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其所在市属高校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复学的交流学生原则上按原培养方案随相应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相应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收“双培计划”学生,则返回其所在市属高校学习,相应课程认定及学籍管理事宜按所在市属高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节 参军入伍与保留临时学籍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应征入伍时,由其所在市属高校按相关要求办理征兵手续,同时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保留临时学籍手续。交流学生因参军入伍保留临时学籍的时长原则上应与实际服役期一致。保留临时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临时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保留临时学籍不计入在读时间,是否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依照学生所在市属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退役后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流程,经学生所在市属院校及中国人民大学所在交流学院同意后,持恢复临时学籍申请材料到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负责办理临时学籍恢复手续,学生按原培养方案随中国人民大学原交流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交流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收“双培计划”学生或学生入伍退役后不适合在我校原专业学习,则返回其所在市属高校学习,相应课程认定及学籍管理事宜按所在市属高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交流学生依据相应的“双培计划”培养方案,在双方高校“双培计划”虚拟教研室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日常教学活动,包括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学业指导及质量评价等。除专为交流学生开设的专业必修、专业选修课程外,原则上交流学生与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同堂上课,执行相同的课堂教学与考核标准,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计入成绩单。

第十七条 每学期初由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将交流学生的电子版成绩单提供给学生所在市属高校。三年学习期满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将交流学生的电子版成绩单及纸质版成绩单一式三份提供给学生所在市属高校,用于存档及个人保存;同时将纸质版成绩单一式一份提交至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存档。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大学对交流学生实行校院两级同步学业预警管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学生所在市属院校及学院。交流学生必修课程(包括教学环节)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不及格的、或完成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学程规划中相应时点规定学分总数之60%的,由中国人民大学给予其学业警示,并通报给所在市属高校,双方高校在征询学生意见基础上商议决定是否继续学生的交流资格;交流学生必修课程(包括教学环节)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不及格的,则终止其交流资格,返回其所在市属高校学习。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大学通过“学业辅导中心”及相关帮扶活动,对学业有困难的交流学生开展定向帮扶和学业辅导工作,帮助其提高学习成绩,克服学业困难。

第二十条 交流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期间,通过“中国人民大学英语口语水平测试”的,可获得由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和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联合印发的《中国人民大学英语口语水平测试成绩单》。交流学生需回所在市属高校报考外语“四六级”考试,以确保其成绩证明所体现的高校名称为学生所在市属高校。

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期间,可参与申报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科学研究基金(本科生)”等本科生科研项目,学生可以在返回所在市属高校后继续以项目参与人身份参与项目运行直至结项。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期间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但可按要求跨学科专业选修其方案外规定的其他课程。因受限于中国人民大学副修制度操作流程,交流学生不能副修中国人民大学的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培养方案,交流学生应参加我校国际小学期课程学习。交流学生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无学籍所在地限制的国际交流项目,中国人民大学为其提供必要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四条 交流学生不参与中国人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其相关工作由所在市属院校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交流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期满后未能完成其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的,或因各种原因提前退出“双培计划”返回其所在市属高校的,中国人民大学不再提供其重修、补修的机会,其课程学分认定及毕业审核事宜按所在市属高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流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应课程学分、成绩合格的,中国人民大学发给其修业证明。交流学生的毕业认定、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授予等相关工作由其所在市属高校负责,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均不体现中国人民大学。


第五章 学生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流学生的党、团组织关系于入学时转入中国人民大学,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及管理,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交流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期间,可参加院校两级党校学习,表现优秀者,经组织考察程序,可发展为党员。交流学生返回所在市属高校后,其党团组织关系随之转出。

第二十八条 交流学生编入学院班级统一进行日常管理,不单独设立班级,不单独设置班主任岗位,统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建设、学业指导、奖励资助、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流学生可参与除各级学生会以外的中国人民大学各类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并担任相应职务,鼓励其积极参加中国人民大学的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及创新创业活动。交流学生可参加“创新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各类校内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但不能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各类校际学科竞赛。  

第三十条 交流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期间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其所在市属高校划定。中国人民大学根据学生奖励评审相关规定完成评选工作,发放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结果报学生所在市属高校,由所在市属高校根据本校国家奖学金制度完成奖励推荐、登记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大学不受理交流学生的助学金申请及相关的助学贷款手续,由其所在市属高校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交流学生违纪处理主体单位为其所在市属高校。交流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期间须遵守中国人民大学的校规校纪,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及时通报其所在市属高校学生处并提出处理意见,双方协商后,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原则上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需退出“双培计划”,返回所在市属高校,不再增补。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大学为交流学生办理临时医疗证,所发生医疗费用按学生所在市属高校的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市属高校负责报销。中国人民大学组织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伤害,双方高校都应积极进行救助,所发生费用由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本人承担。需由学生所在市属高校承担的费用,按所在市属高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如因身体原因或意外伤害不能继续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的,应退出“双培计划”,后续事宜由所在市属高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健康中心为交流学生提供相关心理健康服务。如发生心理等危机事件,由双方高校共同处理应对。

第三十五条 交流学生参加中国人民大学组织的国防教育,根据教学安排同所在班级一起学习《军事理论》课程并参加学生军训。

第三十六条 交流学生统一安排在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生公寓住宿。交流学生需遵守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大学收到北京市“双培计划”经费时,按规定开具中央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并及时入账。

第三十八条 “双培计划”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学宿费,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教师薪酬、班主任及辅导员津贴、教学辅助和管理人员补贴,以及学校条件支撑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双培计划”经费由学校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相关学院,用于学院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七章  工作联络机制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大学建立“双培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后勤集团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从学校层面协调“双培计划”的专业建设、教学运行、学生管理、经费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事宜。

第四十一条 双方高校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和相关院系建立日常对口联络机制,及时沟通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双方高校应根据北京市教委相关文件和本细则于交流学生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之前,在“平等互利、职责明晰”原则基础上签订协议书,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和交流学生所在市属高校的相关规定,经双方高校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