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6学年校政字55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学术交流,改进我校外聘兼职教授工作,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聘条件
(一)原则上受聘者必须具有受聘学科教授的学术水平,并在受聘学科学术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二)若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但确有社会公认的某学科研究成果,有长期的丰富的实践经验,有 相当于教授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学术水平者,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为我校兼职教授。
(三)授予我校兼职教授的职称,不得高于本人所在单位确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职责范围
(一)受聘者在受聘期间要适当参加有关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如共同培养研究生、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等。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来学校作专题讲座,介绍相关学科的学术成果、前沿动态等,为我校教学和科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三)对聘请学院(系)的教学计划、研究规划、科研项目和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建议和意见,解答有关疑难问题。
(四)经常与我校保持联系,为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而努力工作。
三、聘任办法
(一)由拟聘请兼职教授的学院(系)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名,并写出书面聘请报告,说明聘请的理由,受聘者的简况和教学科研情况。
(二)聘请报告送教务处,由教务处长签署具体意见后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三)学校正式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聘请学院(系)组织受聘者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聘请兼职教授简况表》和《中国人民大学聘请兼职教授审批调查表》(样表附后),经受聘者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同意后,由教务处签发学校级外聘兼职教授证书。
(四)我校外聘的兼职教授一律实行聘任制,每任有效聘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原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五)聘任期满如需继续聘请,应由学院(系)提出书面续聘申请,并提交聘任期内受聘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总结,由教务处办理续聘手续。续聘手续与聘任手续相同。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1987年4月21日 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外聘兼职教授、副教授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中国人民大学聘请兼职教授简况表及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