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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2009-10-08

(20096月试行)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的意见》(京教高【2008】14号),激发大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增强大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推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实践教学改革,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为使竞赛组织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且具可操作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管理办法所适用的学科竞赛主要包括:

1)国际性竞赛: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某学科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学科竞赛,目前主要有国际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MCM&I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ICPC);

2)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及其委托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社会机构组织的,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比赛。目前主要有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中国大学生(文科)计算机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CCTV”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

3)市级竞赛: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学科竞赛,目前主要有北京市大学生数学建模与计算机应用竞赛、北京市大学生人文知识竞赛、北京市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北京市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北京市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北京市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北京市大学创业设计竞赛、北京市大学模拟法庭竞赛等;

4)校级竞赛:为参加以上各项学科竞赛而进行的全校范围内的选拔赛。

5)其他经学院认可,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的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竞赛。

2.“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及“创新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由校团委负责组织,不在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其具体组织办法和管理要求参照学校团委的相关文件。

二、组织管理

1.学科竞赛采取“学校组织、学院承办”的方式管理。

2.学校在教务处设立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联系学科竞赛组委会;根据竞赛的内容确定竞赛承办学院;筹措和管理竞赛经费;协调竞赛所需的各类资源;对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认定学生免试推研科研加分及指导教师工作量等。

3.承办学院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为负责人的竞赛组织团队,职责包括:制定具体参赛方案及经费预算;组织校内、院内选拔赛选拔参赛学生;配备竞赛指导教师;组织学生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协调学院内相关设备、场地和材料等资源;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做好参赛后勤保障工作;对学科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等。

三、经费管理

1.学校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

2.承办学院根据参赛方案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批准;

3.学校学科竞赛办公室核准承办学院上报的经费预算后,将经费直接划拨到承办学院专项账户,由承办学院负责该项经费的具体使用和报销;

4.经费支出标准以学校财务处相关文件为依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参赛报名费;

2)指导教师以外的专家培训费;

3)竞赛期间学校领队、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贴;

4)赛前培训及赛时使用的元器件、材料、纸张等消耗材料费,制作加工费;

5)校级学科竞赛的命题、评审费;

6)相关会议差旅费。

5.竞赛结束以后两周内,承办学院须结清该项目的所有财务手续,结余款转回“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

四、表彰奖励

()学生

1.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2.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80号),各学院在制定本学院推免研究生科研和综合素质加分细则时,应综合考虑各项比赛的影响力,制定相应的加分标准,具体可参照以下标准:

国际性竞赛 金奖, 计4分; 银奖,计3.5分; 铜奖 计 3分;

国家级竞赛 一等奖 计3分; 二等奖 计2.5分;三等奖 计2分;

市级竞赛 一等奖 计2分; 二等奖 计1.5分; 三等奖 计1 分;

()指导教师

1.担任市级以上竞赛团队指导工作的指导教师,实际指导工作时间达到17学时以上的,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应适当计算教师的指导工作量,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承办学院核准后,报教务处认定;

2.对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给予其适当的物质奖励,同时,在学校教改项目立项、教学成果奖评定及职称评审时,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附 则

1.未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相关竞赛,如需参照此规定,需由相关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竞赛管理委员会认定后,方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2009620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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