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考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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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考试、学术、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四条 经认定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并抄袭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利用各种机会在考场外实施作弊行为的;
(九)经认定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将相关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座位调整安排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一)故意扰乱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者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举办或参与涉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违法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经认定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故意在多个刊物重复发表,并谋取不当利益;
(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其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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